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十条
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行为
第三十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为军人、人民警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学生、老幼病残孕等旅客提供优先、优惠、免票等优待服务。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行为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为军人、人民警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学生、老幼病残孕等旅客提供优先、优惠、免票等优待服务。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