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行为

第二十八条

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班轮航线开航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

货物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因不可抗力变更班期、班次的除外)或者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变更或者停止经营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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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