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行为

第二十七条

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的15日前通过媒体并在该航线停靠的各客运站点的明显位置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旅客班轮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票价的(因不可抗力变更班期、班次的除外),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变更的15日前向社会公布。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经营的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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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