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具有同等效力的可查验信息,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涂改。《船舶营业运输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配发机关申请补发。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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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