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