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对水路运输市场进行监测,分析水路运输市场运力状况,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对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新增运力许可的决定,应当依据水路运输市场监测分析结果作出。

采取暂停新增运力许可的运力调控措施,应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开始实施的60日前向社会公告,说明采取措施的理由以及采取措施的范围、期限等事项。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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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