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具有许可权限的,当场核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一致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
受理申请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具有许可权限的,当场核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一致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