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十一条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第十一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