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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