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未按照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的要求,在内河通航水域从事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未按照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的要求,在内河通航水域从事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