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应当在抵港72小时前(航程不足72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向抵达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预计抵港时间。预计抵港时间有变化的,还应当在抵港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报告抵港时间。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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