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关于航路、航道等区域性的特殊规定。 载运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有机过氧化物、闪点28°C以下易燃液体和散装液化气的船舶,不得与其他驳船混合编队拖带。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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