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船舶在港口水域外从事内河危险货物过驳作业或者海上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水上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要求; (二)拟过驳的货物符合安全过驳要求; (三)参加过驳作业的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过驳作业能力; (四)拟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 (五)过驳作业对水域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六)有符合安全要求的过驳作业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申请人应当在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 (二)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水上设施适装证书; (三)拟过驳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参加过驳作业的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过驳作业能力的证明材料; (五)拟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周边环境适宜开展过驳作业且对水域资源以及附近军事、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的证明材料,包括拟过驳作业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限制作业的条件等; (六)过驳作业方案,包括拟进行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文件; (七)过驳作业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海事管理机构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时起,对单航次作业的船舶,应当在24小时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在特定水域多航次作业的船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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