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应当由负责过驳作业的港口经营人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就船舶过驳作业的水域征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并将审批情况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船舶在港口水域外从事内河危险货物过驳作业或者海上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批准。 船舶进行水上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水域,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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