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五章 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驱气或者置换活动期间,不得检修和使用雷达、无线电发报机、卫星船站;不得进行明火、拷铲及其他易产生火花的作业;不得使用供应船、车进行船舶燃料加注、加水作业。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作业安全管理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驱气或者置换活动期间,不得检修和使用雷达、无线电发报机、卫星船站;不得进行明火、拷铲及其他易产生火花的作业;不得使用供应船、车进行船舶燃料加注、加水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