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申报和报告管理第二十四条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或者B组固体散装货物离港前,应当将列有所载危险货物的装载位置清单、舱单或者详细配载图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