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申报和报告管理

第二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完整齐备的申报材料后24小时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属于定期申报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原因。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申报信息通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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