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包装和集装箱管理

第十八条

装入船运集装箱的危险货物及其包装应当保持完好,无破损、撒漏或者渗漏,并按照规定进行衬垫和加固,其积载、隔离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要求。性质不相容的危险货物不得同箱装运。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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