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章 包装和集装箱管理第十八条装入船运集装箱的危险货物及其包装应当保持完好,无破损、撒漏或者渗漏,并按照规定进行衬垫和加固,其积载、隔离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要求。性质不相容的危险货物不得同箱装运。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