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包装和集装箱管理
第十四条
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使用新型或者改进的包装类型,应当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有关等效包装的规定,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该包装的性能检验报告、检验证书或者文书等资料。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包装和集装箱管理
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使用新型或者改进的包装类型,应当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有关等效包装的规定,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该包装的性能检验报告、检验证书或者文书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