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和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在船舶现场监督检查法定证书文书时,发现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应当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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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