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章 船舶和人员管理第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和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在船舶现场监督检查法定证书文书时,发现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应当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