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十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特殊培训合格证,熟悉所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了解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和安全预防及应急处置措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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