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十八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或者出厂文件的要求配备、安装辅机设备和能效监控装置、能源计量器具,并记录相关数据。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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