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六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移交有关节能技术资料。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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