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第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接到高耗能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产品能效测试申请,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测试,并出具能效测试报告。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