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第十一条高耗能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的新产品应当进行能效测试。未经能效测试或者测试结果未达到能效指标要求的,不得进行批量制造。锅炉、换热压力容器产品在试制时进行能效测试。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