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进行鉴定,方可用于制造。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制造单位不得进行产品制造。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进行鉴定,方可用于制造。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制造单位不得进行产品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