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六十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三十日。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调查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期限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终止之日起计算。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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