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概况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经过; (二)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况; (三)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四)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对环境风险的防范、隐患整改和应急处置情况; (五)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情况; (六)责任认定和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七)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八)其他有必要报告的内容。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