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收集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建设项目立项、审批、验收、执法等日常监管过程中和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等环节履职情况的证据材料。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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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