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下列情况: (一)建立环境应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职责的情况; (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及运行的情况; (三)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及时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情况; (四)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管理及实施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信息报告或者通报情况; (六)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并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的情况; (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并按要求采取预防、处置措施的情况; (八)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预防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措施的情况; (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是否存在伪造、故意破坏事发现场,或者销毁证据阻碍调查的情况。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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