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0〕2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