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公司出现重大损失、重大风险及涉诉等事项,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境外项目公司受到注册地监管、司法等相关部门现场调查、行政处罚、刑事调查等,专业子公司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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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