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管理型项目公司应付债券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专业子公司(合并报表口径)资本净额的5倍。银保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该指标做出适当调整。制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