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通知第九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鉴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
- 制定机关
- 煤矿安监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鉴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