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通知第八十四条

第五章 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十四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置压风自救系统。应当在距采掘工作面25至40米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位置、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1组压风自救装置。压风自救系统管路可以采用耐压胶管,每10至15米预留0.5至1.0米的延展长度。

制定机关
煤矿安监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