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通知第八十三条

第五章 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十三条

冲击地压巷道严禁采用刚性支护,要根据冲击地压危险性进行支护设计,可采用抗冲击的锚杆(锚索)、可缩支架及高强度、抗冲击巷道液压支架等,提高巷道抗冲击能力。

制定机关
煤矿安监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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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通知第八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