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通知第七十九条

第五章 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十九条

评价为强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不得存放备用材料和设备;巷道内杂物应当清理干净,保持行走路线畅通;对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内的在用设备、管线、物品等应当采取固定措施,管路应当吊挂在巷道腰线以下,高于1.2米的必须采取固定措施。

制定机关
煤矿安监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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