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通知第七十八条
第五章 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十八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供电、供液等设备应当放置在采动应力集中影响区外,且距离工作面不小于200米;不能满足上述条件时,应当放置在无冲击地压危险区域。
- 制定机关
- 煤矿安监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供电、供液等设备应当放置在采动应力集中影响区外,且距离工作面不小于200米;不能满足上述条件时,应当放置在无冲击地压危险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