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通知第七十八条

第五章 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十八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供电、供液等设备应当放置在采动应力集中影响区外,且距离工作面不小于200米;不能满足上述条件时,应当放置在无冲击地压危险区域。

制定机关
煤矿安监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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