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通知第六十四条

第四章 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第六十四条

开采保护层后,仍存在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必须采取防冲措施。

制定机关
煤矿安监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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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通知第六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