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通知第五十五条

第三章 冲击危险性预测、监测、效果检验

第五十五条

停采3天及以上的冲击地压危险采掘工作面恢复生产前,防冲专业人员应当根据钻屑法、应力监测法或微震监测法等检测监测情况对工作面冲击地压危险程度进行评价,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制定机关
煤矿安监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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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通知第五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