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通知第五十四条

第三章 冲击危险性预测、监测、效果检验

第五十四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实施解危措施时,必须撤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所有与防冲施工无关的人员,停止运转一切与防冲施工无关的设备。实施解危措施后,必须对解危效果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小于临界值,确认危险解除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制定机关
煤矿安监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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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通知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