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通知第五十二条

第三章 冲击危险性预测、监测、效果检验

第五十二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须进行日常监测,防冲专业人员每天对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监测数据、生产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判定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并编制监测日报,报经矿防冲负责人、总工程师签字,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制定机关
煤矿安监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通知第五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