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通知第三十七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者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区域开采或回收煤柱时,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制定防冲专项措施,并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开采。

有冲击地压潜在风险的无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在煤层、工作面采掘顺序,巷道布置、支护和煤柱留设,采煤工作面布置、支护、推进速度和停采线位置等设计时,应当避免应力集中,防止不合理开采导致冲击地压发生。

制定机关
煤矿安监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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