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通知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通知第三十二条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十二条冲击地压煤层开采孤岛煤柱前,煤矿企业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防冲安全开采论证,论证结果为不能保障安全开采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严重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开采孤岛煤柱。制定机关煤矿安监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