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通知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煤矿)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负责人,对防治技术工作负责。

制定机关
煤矿安监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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