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开拓巷道、永久硐室布置达不到以上要求且不具备重新布置条件时,需进行安全性论证。在采取加强防冲综合措施,确认冲击危险监测指标小于临界值后方可继续使用,且必须加强监测。

制定机关
煤矿安监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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