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矿井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采取综合防冲措施仍不能消除冲击地压危险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制定机关
煤矿安监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通知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