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依据冲击地压防治培训制度,定期对井下相关的作业人员、班组长、技术员、区队长、防冲专业人员与管理人员进行冲击地压防治的教育和培训,保证防冲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岗位防冲知识和技能。

制定机关
煤矿安监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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