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煤层(矿井)、采区冲击危险性评价及冲击地压危险区划分可委托具有冲击地压研究基础与评价能力的机构或由具有5年以上冲击地压防治经验的煤矿企业开展,编制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可由煤矿组织开展,评价报告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制定机关
煤矿安监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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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