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开采具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煤矿企业应当将评价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进行采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

制定机关
煤矿安监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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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通知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